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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8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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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同步发布《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从诊疗能力提升、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协同共享三方面作出系统性部署,要求到2025年底,全国每个省份至少设立2家具备新增职业病全链条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劳动者健康权益筑牢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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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诊疗能力:打造省级技术高地,完善专家支撑体系

《通知》明确,各地需以区域内诊疗实力突出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为依托,加快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设,并建立常态化专家会诊或联合研判机制,确保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权威性。针对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等新增类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分别被指定为国家级技术支撑单位,将联合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为地方提供技术培训、疑难病例会诊及业务指导,形成“国家级引领、省级落地”的技术服务网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深化专业培训:聚焦新标准,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为提升职业健康服务专业化水平,《通知》要求各地迅速启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诊断机构技术人员的专项培训计划,重点围绕新版目录调整内容、核心诊断标准及防治规范展开,包括《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关键文件。同时,依据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对主检医师、诊断医师实施精准化培训,强化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核心技术能力,并规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报告流程及质控要求,确保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


推动信息共享:打破部门壁垒,构建协同治理新模式

《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以数字化手段赋能职业健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交换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等数据,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与疾控部门共享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信息、诊断整改动态及监督检查记录,实现从风险监测、诊断救治到监管执法的全流程数据互通。此举将有效提升部门协同效率,为政策优化与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撑。


背景与意义:适应产业变革,护航劳动者全生命周期健康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高端制造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劳动者面临肌肉骨骼损伤、心理应激等新型职业健康风险。新版目录首次将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并细化诊断标准,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源头治理、系统防控”的治理理念。通过强化诊疗能力、规范服务标准、深化部门协作,新版目录的实施将推动职业健康管理向精细化、科学化转型,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健康保障。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将持续跟踪政策实施成效,动态优化职业病分类与防治策略,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助力健康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

1.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docx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docx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docx

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docx

5.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docx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

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18.一氧化碳中毒

19.二硫化碳中毒

20.硫化氢中毒

21.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3.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4.四乙基铅中毒

25.有机锡中毒

26.羰基镍中毒

27.苯中毒

28.甲苯中毒

29.二甲苯中毒

30.正己烷中毒

31.汽油中毒

32.一甲胺中毒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4.二氯乙烷中毒

35.四氯化碳中毒

36.氯乙烯中毒

37.三氯乙烯中毒

38.氯丙烯中毒

39.氯丁二烯中毒

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1.三硝基甲苯中毒

42.甲醇中毒

43.酚中毒

44.五氯酚(钠)中毒

45.甲醛中毒

46.硫酸二甲酯中毒

47.丙烯酰胺中毒

48.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49.有机磷中毒

50.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1.杀虫脒中毒

52.溴甲烷中毒

53.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4.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5.溴丙烷中毒

56.碘甲烷中毒

57.氯乙酸中毒

58.环氧乙烷中毒

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放射性白内障

12.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十二、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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