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矽尘、煤尘、石棉尘、铸造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类物质(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甲醇、甲醛等)、物理性因素(噪声、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和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广泛存在于冶金、机械、造船、纺织、化工、医药、涂料、轻工业、电子、仪表、建筑、采矿、农业等各个行业。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也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深圳市工业以电子、轻工、机械五金、纺织、建材、化工等为主,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是化学毒物, 多见于正己烷、三氯乙烯、苯及苯系物、二氯乙烷、三氯甲烷、酮、铅烟、氰化物等;二是粉尘, 包括矽尘、水泥尘、金属尘、棉尘、木尘等; 三是物理因素, 主要有噪声、高频和微波等。其中有机溶剂是我市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为此广大劳动职工特和农民工朋友,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职业病危害;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注意保存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在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犯、健康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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